5月13日笔者以「解析习近平访欧必读资料」为题,于《中共研究时事评析》撰稿分析习近平出访欧洲法国、塞尔维亚以及匈牙利三国,曾分就诸多议题签署各类共同声明与相关协议文件;其中不仅包括条约层级之外交关系文件,更深入到双方政府不同部会与机关间相互合作交流协议、备忘录与意向书;其总计数量高达64份之多。
该稿刊出后,许多读者开始关注中国大陆藉由签署条约与协议文件,以便维系对外关系,随即询问笔者应如何继续观察北京处理相关条约与协议后续作为,在此提出下各项要点说明如后,祈请《中共研究时事评析》读者不吝指教。
首先就中国大陆政治体制来说,所有与外国缔结之双边与多边条约、协议以及具有条约、协议性质之文件,都要依据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,并于同日由时任中国大陆国家主席杨尚昆以第三十七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》所公布施行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》,进行后续提请「人大」常委会决定批准或由国务院核准,并透过外交照会,相互通知对方后才能够生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》亦对于加入多边条约与协议,或是接受多边条约与协议,以具体条文规范相关权责与程序。同时该法更要求所有缔结之条约与协议,将由北京外交部编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》。同时亦将依据《联合国宪章》相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,此外缔结条约与协议若须向特定国际组织登记者,则依该国际组织章程办理。依据前述规范文字,中国大陆对外所曾缔结之双边与多边条约与协议,在签署后所必须执行后续程序与最终结果,确实是具有相当程度透明度,研究中国大陆对外关系者必须重视前述相关信息。
其次就要注意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》第二十条:「国务院可亦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。」但对于该法实施条例草拟作业进度相当缓慢,直到2017年3月15日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才依据外交部所起草并呈报国务院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(送审稿)》,经过征求其他政府部门与学者意见,再责由外交部多次修订后,定稿对外公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并要求各界在当年4月15日前提供修改意见,以便推动后续法制作业。
尽管如此,后续法制作业还是如泥牛入海未见下文,直到2022年10月16日,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》,并于2022年11月7日以国令字第756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》,公布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》,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在此必须指出,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经过多年后如何成为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》,整个来龙去脉与发展轨迹到今日从未对外公开;同样到目前为止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亦无下文,最后只见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所发布之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》横空出世,最后亦成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》第二十条所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之替代规范,中国大陆法律界亦从未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,各级政府机关亦完全接受并依据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》办理相关政务。
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》公布施行时,中国大陆国务院司法部曾以「细化完善缔结条约程序法,提升缔约管理法制化水平」为题之新闻稿,再加上新华社当时以「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》」为题之新闻通稿,都已经对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》具体内容提供相当详细说明,读者可自行参阅,并对照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》各个条文,就能够顺利理解掌握中国大陆透过条约与协议发展对外关系,在草拟、协商、谈判、签署直到呈请人大常委会批准或是国务院核准过程中,所将依据权责与程序规范全貌。
最后就要提醒,对于研究中国大陆处理对外关系时,如何贯彻其对香港与澳门「一国两制」政治承诺,在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》第25条、第26条与第31条对缔结条约过程中如何征询港澳特区政府意见有所规范,而第27条与第30条对于缔约过程中,涉及港澳事项又应如何通报港澳特区政府,亦明确加以律定,对于研析港澳如何应对北京高层处理对外事务,更是必须理解之重要信息。
中共建立政权至今,对外缔结两万数千余项双边条约,更加入与签署近五百项多边条约,透过理解其与特定对象国所曾缔结条约与协议内容,参照实际运作相关统计数字,就可顺利勾勒出双边关系架构与全貌。细读前述两项法条规范,更是观察中国大陆对外条约协议关系重要基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