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2026年02月04日訊】近日,「員工轉走220萬存款銀行不願賠償」事件持續發酵,引發全網熱議。內蒙古呼倫貝爾某銀行員工孟某芝,利用職務便利,在營業場所、工作時間內,先後騙取11名儲戶信任,將合計220餘萬元存款私自轉走並揮霍一空。涉事員工雖已因詐騙罪獲刑12年,卻無任何財產可供退賠,儲戶們維權之路舉步維艱。
據中國新聞週刊等多家媒體報導,數年前,內蒙古呼倫貝爾一郵儲銀行員工將11名儲戶220萬餘元存款轉走揮霍,無力償還。儲戶遂起訴銀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。
2021年7月,內蒙古的朱女士將75萬元存入郵儲銀行內蒙古呼倫貝爾扎蘭屯市支行,幫她辦理業務的銀行員工孟某芝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,轉走了她的存款。
據統計,孟某芝在崗及離職待崗期間,以虛構理財產品、為儲戶辦理定期存款業務為由,騙取11名被害人220多萬元,用於民間借貸、償還欠款、支付利息等。
儲戶認為,銀行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,引導儲戶將錢存進銀行窗口,最後錢不見了,銀行應負責任。
銀行工作人員則稱,涉事業務員已離崗,這是孟某芝的個人詐騙行為,跟銀行沒有任何關係。
2025年10月,朱女士起訴銀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,一審法院駁回訴求,認定孟某芝行為屬個人犯罪而非職務行為。
判決書顯示,一審法院認定,朱女士在銀行櫃檯辦理的是大額轉帳業務,於2021年7月14日和7月31日分別向李某某,侯某某轉帳35萬元,40萬元。
此外,法院稱,在本案朱女士轉帳時,孟某芝已被郵儲銀行離職待崗。
儲戶不服該判決並提起上訴,2026年1月5日該案二審開庭審理,目前尚未宣判。
九派新聞報導,北京市中聞(西安)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對此事件分析說,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,取決於其是否存在過錯。若銀行員工的行為被認定為個人犯罪,銀行原則上無需承擔用人單位的替代責任。
「但銀行作為金融機構,對客戶資金安全負有高度的保障義務。如果儲戶能證明,銀行的內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(如未有效監控員工異常行為、未對員工進行嚴格的風險教育等),導致員工能夠長期、頻繁地實施詐騙,則銀行很可能因存在過錯而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」
責任編輯:方曉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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